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岐山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组织形式,在中共岐山县委的领导下,随着革命和建设的进程而产生、发展,并逐步完善起来。
建国初期,从1949年10月至1954年2月,岐山县先后举行了五届共15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种由全县各界协商产生代表的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阶段,它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准备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1954年4月全县进行普选,产生代表156人,在此基础上,于1954年7月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岐山县人大制度的正式建立。此后,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基本上每届两年,到1966年5月,共换届5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6次,这一阶段是建国后岐山县人大工作运转比较正常的时期。
1966年5月岐山县人大六届一次会议以后,“文化大革命”开始,地方人大被所谓的临时权力机关“革命委员会”所取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断,人大工作受到严重挫折。1978年根据原省“革命委员会”指示,将“县革命委员会”(1968年8月1日—1978年5月)定为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大制度重新恢复,组织、制度、机构逐步完善,人大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1978年5月,岐山县召开了“文革”后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即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从1980年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起,改代表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改县代表由乡镇代表间接选举为由 选民直接选举,改县代表任期两年为三年(1993年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后改为五年)。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设立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相应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在新的历史时期,岐山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使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
岐山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现由222名代表组成,代表全县46万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5、选举县长、副县长;
6、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9、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0、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1、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2、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3、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5、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