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6月26日施行的《岐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出席、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和2017年4月26日修订的《岐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结合中央、省委、市委相关要求,为保证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出席率,提高议事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其法定职权的基本形式。出席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职责。
第二条 在坚决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坚定聚焦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紧贴民心、履职为民,坚守初心使命、依法履职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走在前、作表率。
第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列席人员,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出的通知或预告通知,安排好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准时到会,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不得擅自离开会场。擅自离开或安排顶替的,视为缺席会议。
第四条 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一)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二)参加中央部委或省、市召开及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公务活动的;
(三)参加救灾、救险或处理突发事件的;
(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会的。
第五条 因以上第四条所列情形、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需提前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的申请,经过办公室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及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六条 一年内累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次数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常委会责令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七条 列席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一府一委两院”列席人员,列邀的市县人大代表应当按会议日程安排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故缺席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问责,同时列入年终对各镇和评选人民满意的政府组成部门考核。
第八条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全程列席会议需要请假的,应当比照第四条规定情形,向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过办公室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出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情况进行考勤,每次会议时由办公室将上次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