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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8年3月18日岐山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4月26日岐山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发布时间:2017-06-07    来源: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7262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度建设,促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代表和维护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与共同意志,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职权。自觉协调和搞好本单位、本部门工作与常委会工作,参与其它工作和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担任工作委员会职务的组成人员,应积极参与所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表决议案,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  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采取书面形式提前向常委会主任及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得无故缺席、退席。

第七条  在常委会组织的会议上,要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有关程序规定,遵守会议纪律。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情况、征集各方意见,做好审议准备。

第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充分发表意见,其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发言时,应主题鲜明,重点突出,言简意赅,紧紧围绕会议议题多提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要认真参加对常委会会议议题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按照各自分工坚决执行,认真组织实施。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性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安排的调查研究、视察、执法检查、评议等活动,视察、检查、调研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依照规定积极参加本人所在选举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向选举单位请假。

第十三条  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注意听取、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第十四条  依法秉公办事,保持清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注意保密文件的收阅、传递和保管,不得转借、翻印或丢失。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除按本守则第六条经请假获准外,一年内累计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次数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或者有其它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七条  建立履职档案,对组成人员参会情况、审议发言、联系代表和选民、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履职情况全面记载,必要时进行测评和评比。

第十八条  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修正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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