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县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要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代表要以代表之家、代表活动室为阵地,广泛联系人民群众,也可以通过走访选民、微信平台、电子信箱等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代表要主动向原选举单位或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务情况,每届至少向原选举单位或选民述职一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县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每年不少于20天。
第三条 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完善“一府两院”向代表通报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年末组织集中视察前,“一府两院”应向代表提供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基本情况的资料。在代表大会举行的20日前,县人民政府应将准备提交会议审议的资料、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代表征求意见。
第四条 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要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视察、调研等活动要安排代表参加。
第五条 加强和改进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要认真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集中视察和有关调研等活动。代表活动要深入基层,深人群众,突出重点,增强工作实效。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联系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联系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重要文件;了解本级或上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就地进行视察;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提高活动实效的原则积极开展代表活动。
第六条 加强和改进代表集中视察及调研工作。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各镇人大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县代表于每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和调研活动,时间为2—3天。视察内容和调研题目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和拟定,也可以由代表根据全县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代表在视察和调研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应相对固定联系5-10名县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基层调研时,应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建立同人大代表联系的制度,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代表监督。
第八条 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供时间和经费保障。代表参加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组织的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出勤对待,正常享受工资、奖金、差旅费和其它待遇。无固定收入的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认真做好在岐省、市人大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要坚持邀请在岐的省、市人大代表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有关重要活动。要向在岐的市人大代表通报全县有关重要工作情况,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好在岐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视察和调研活动情况。认真为代表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工作。
第十条 组织代表坚持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政府组成部门进行工作评议。评议的重点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廉洁勤政等情况。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评议的有关程序,增强评议的实效。评议要做到客观全面,突出重点,注重效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督促其认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修正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