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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人大常委会 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3年2月26日岐山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2日岐山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1次修正 2017年4月26日岐山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2次修正)
发布时间:2017-06-07    来源: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7542次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县级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提高县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包括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政决算等情况的审查监督。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本级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县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县级预算草案和有关详细依据、预算草案的说明等报送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一个月内,将科目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表;县级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表;县级预算重点项目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上级返还县财政和县财政补贴乡镇支出表;县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分类表等详实资料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担预算监督的具体工作,应提前深入调查研究,了解预算编制过程,认真研究县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的指导思想、新增财力分配原则、收入预算增长比例、县级预算单位和重点项目支出安排等。为了保证初步审查效果,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获取资料及说明,并按照主任会议安排,对各预算单位或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对预算草案可以召开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协助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县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对县级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当年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是否批准预算的建议;对实现预算措施的看法;实现预算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  预算草案一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便具有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调整。

第八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下列情况,县人民政府应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财政超收安排;

(二)预算的部分调整。

第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执行进度表;按季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

第十条  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要求,积极组织预算收入,并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各项预算收入的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十一条  有预算收入上交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定期不定期的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中的某一项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对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县人民政府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三季度,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

每年的决算草案报告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说明。

第十六条  县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当年预算执行时,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在当年第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调整方案,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调整方案及说明,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应针对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以及实现调整方案的措施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初审结果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必须经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县人民政府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说明有关情况。

县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县政府审计部门应按照《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要求,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应依法进行整改,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财政决算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的20日前,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委会会议提交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凡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坚决实行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严格管理和审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应将制订的有关预算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应大力加强财源建设,积极培植后续财源。每年年初,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出本年度财源建设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县人大常委会对财源建设情况可通过视察、检查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部门积极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正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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