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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 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实施办法
(2003年2月26日岐山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4月26日岐山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发布时间:2017-06-07    来源: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7405次

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熟悉、运用法律,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忠实履行职责,参照陕西省、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省、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县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应试范围

1.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2.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

3.县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4.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考试内容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基本法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性法律、法规。凡已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资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员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考专业性法律、法规。若遇换届等一次任命干部量较大时,可只考基本法。

三、考试方法

考试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进行。考试采用集中开卷笔试方式,规定时间,指定地点,限时答卷,应考者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经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任命。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暂缓提请任命。

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名单和考试时间,考试前由县人大常委会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考试试题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专人负责命题,报县人大常委会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成绩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提请任命单位及干部本人。

四、考试的组织领导

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成立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城镇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集体讨论决定有关考试事项,研究拟订考试方案,并组织实施。法律知识考试,主考由县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担任,监考由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担任。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考试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

五、本办法自修正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县人大常委主任会议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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