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天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决议决定
岐山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和向宪法宣誓办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26日岐山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次数:1150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和向宪法宣誓办法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和向宪法宣誓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引荐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供职表态发言。

  三、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四、通过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颁发。

  五、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向宪法宣誓。

  六、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岐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岐山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实施办法》进行。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岐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址:岐山县凤鸣镇凤鸣西路25号 陕ICP备17009295号-1 

陕公网安备61032302000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