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陕西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和《宝鸡市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进行宣誓。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条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由主持会议的常务主席主持宣誓仪式。
换届时在第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集体宣誓,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领誓;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集体宣誓,由县长领誓;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进行单独宣誓。
第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代县长、个别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由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宣誓仪式。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举行的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集体宣誓或者单独宣誓的形式,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会议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指定。
第八条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出自己姓名。
第九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十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或者国旗。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应当着正装,配发制式服装的宣誓人应当着制式服装。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岐山县人大常委会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宣誓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