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7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深入分析了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总体评价
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县委有关文件精神,不断深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紧扣公益核心,依法履行职责,在安排部署、线索摸排和案件办理等方面做了富有成效的工作,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彰显了检察监督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中的重要作用。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 坚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委的支持,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初步形成了检察机关主导、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县检察院紧紧抓住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这个关键环节,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43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整改,缩短了诉讼时限,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公益诉讼工作的有序开展。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重点领域,强化案件线索排查,督促县政府部门强化工作措施,严格法律执行,解决实际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力度不够。县检察院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广泛性、深入性不足,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不高。一些部门和单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性质认识不清,对检察机关涉及本部门的公益诉讼反应迟缓、配合不力。
二是运行机制仍需完善。与相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不够顺畅,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线索发现及转化渠道,特别是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有效的线索移送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三是工作开展不平衡。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占绝大多数,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对较少。诉前程序开展的多,进入公诉审判环节的少,公益诉讼的刚性作用没有充分展现。注重案件的公诉审判和诉前程序,对判决结果的执行和检察建议的跟进督办力度不够。
四是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时间短,专业性强,涉及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对诉讼办案人员的理论素养、业务能力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目前,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仍存在案多人少、能力亟待提升的问题。
三、审议意见
一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公益诉讼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公益诉讼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实践,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重要思想,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要站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县的高度,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紧扣“公益”主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为民,切实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促进问题解决作为首要工作目标,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不断加强法律监督。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积极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公益诉讼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二要广泛宣传,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社会影响力。要创新公益诉讼宣传的方式方法,以典型案例宣传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社会各界的知晓率和认知度。要将公益诉讼宣传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方式,释法阐理,提升宣传效果。要突出宣传重点,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要加强协调,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要完善与监督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的联系沟通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凝聚公益诉讼工作合力。要加强对案件判决结果和诉前检察建议执行情况的跟进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切实整改到位。要学习先进经验,丰富监督形式,积极开展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工作,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
四要增强素质,进一步提高公益诉讼能力水平。要根据深化司法改革要求和公益诉讼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优化内设机构,强化职能配置,优化工作力量。要严格办案标准,规范执法程序,严把线索、立案、调查取证、公诉等每一个关口,不断提升办案质量。要采取专业培训、庭审观摩、专题研讨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系统培训,切实提升干警案件线索发现、证据调查核实、法律文书制作等能力,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经济强、环境优、作风好的新岐山提供法治保障。
根据《岐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会议对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了满意度测评。会议共发出满意度测评票26张,收回26张,测评结果:满意票23张,基本满意票3张,测评结果为:满意。
以上审议意见,请县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处理,采取具体措施,狠抓落实,并将研究处理情况按有关规定,在60日内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