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服务全县改革发展大局,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全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善公益保护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岐山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支持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二、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以及对国有财产负有占用、处置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三、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阶段,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县人民检察院。
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要协助司法机关监督相关责任人民事责任的履行。
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要及时纠正,自觉接受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五、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提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时效性。对县人民检察院调阅、复印人民法院审判卷宗、向相关人员了解案情等工作,人民法院应给予配合。
六、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取证、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经费,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纳入财政预算。
七、县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开展常态化、精细化教育培训,提高队伍专业素质,为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提供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八、县人民检察院每年初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公益诉讼工作,重点报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检察建议》的落实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等情况。
九、县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县司法局要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县电视台、数字化信息服务中心要加大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知晓率,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作出决议、决定等方式,督促、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